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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花都风情苑及坑口、瓯碧园、文一楼现有房源安置房申购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50685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2-07 18:24:16

文号:莲政办发〔2020〕51号

生效时间:2021-02-07 18:24:16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50685 文号 莲政办发〔2020〕51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花都风情苑及坑口、瓯碧园、文一楼现有房源安置房申购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花都风情苑及坑口、瓯碧园、文一楼现有房源安置房申购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丽水市莲都区花都风情苑及坑口、瓯碧园、文一楼现有房源安置房的申购行为,促进农村人口有序集聚,根据《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莲政发〔2008〕15号)及其补充意见、《丽水市莲都区地质灾害“大搬快治”三年行动计划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莲政发〔2017〕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莲都区花都风情苑及坑口,瓯碧园,文一楼现有房源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申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丽水市莲都区安置房申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安置房的申购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申购资格的审查工作。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区分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安置房申购资格的复核工作。各安置房房源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置房销售的具体工作。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紧密配合,具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安置房的申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监督检查组,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在区纪委设立举报电话:0578—2131301,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章  房  源

第五条本次安置房共有1391套房源,其中花都风情苑房源18幢共1154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368套,80-100平方米的319套,100-120平方米的415套,120平方米以上的52套。

坑口现有房源85套: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53套,100-120平方米的20套,120平方米以上的12套。

瓯碧园现有房源112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15套,80-100平方米的26套,100-120平方米的71套。

文一楼现有房源40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33套,80-100平方米的4套,100-120平方米的3套。

第三章  申购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安置房申购对象为在2014-2019年之间,根据莲政发〔2008〕15号文件及其相关政策补充规定,自愿以自然村为单位实施搬迁,并按要求完成旧房拆除享有异地转移安置扶持政策但尚未安置的搬迁对象(包括瓯碧园安置房已经申报并经审核公示合格,因没有匹配房源导致没有购房的对象,其中原非整村搬迁对象只能选择碧湖区块安置;瓯碧园退购户不在此次安置范围)。

根据莲政发〔2017〕5号文件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已实施地质灾害“大搬快治”搬迁,选择花都风情苑安置的搬迁对象。

第七条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置房:

(一)已拥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产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在申购报名前未自行拆除的;

(三)在安置房申购报名前,因婚嫁、就业等原因户籍已迁出莲都区,或已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置房申购条件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对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移搬迁后,申购报名前,因婚嫁、出生等原因新增户籍人口,可计入申购人口;

(二)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婚尚未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增加一个申购人口;

(三)转移搬迁时尚未分户,但申购报名前达到自然分户条件自愿分户的,可以分户申购;

(四)同一申购批次内的直系亲属间可以合并申购(其享受优惠安置面积按合并户后的人口计算)。

第九条莲都区异地搬迁的安置对象由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十条莲都区地质灾害“大搬快治”安置对象申购条件由莲都区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

第四章  购房面积和价格

第十一条安置房申购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具体选房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享受安置房优惠购房面积为: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户,80平方米;4至5人户,10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120平方米。花都风情苑和坑口的优惠购房面积标准以内面积部分按政府基准价购买,超出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基准价增加2100元/平方米购买。瓯碧园和文一楼的优惠购房面积标准以内面积部分按政府基准价购买,超出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基准价增加1500元/平方米购买。购买面积少于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

第十三条花都风情苑和坑口安置房政府基准价为:6200元/平方米。安置房实际售价以政府基准价为基础,先根据朝向因素进行调节,后按层次调节。朝向价格调节标准为:每幢安置住房座落在东首的加120元/平方米,座落在西首的加60元/平方米,其余的不加减。层次差调节标准为:一层为基准价,二层至八层每层递加60元/平方米,九层至十五层在八层价格的基础上每层递加80元/平方米,顶层价格在下一层的基础上减40元/平方米。储藏间和地下车位价格为:储藏间及地下储藏间为3300元/平方米,人防摩托车库为2700元/平方米,非人防摩托车库2900元/平方米,人防地下车位100000元/个,非人防地下车位120000元/个。

瓯碧园和文一楼的安置房政府基准价为:3200元/平方米。安置房实际售价以政府基准价为基础,先根据朝向因素进行调节,后按层次调节。朝向价格调节标准为:每幢安置住房座落在东首的加120元/平方米,座落在西首的加60元/平方米,其余的不加减。层次差调节标准为:一层为基准价,二层至顶层每层递加60元/平方米。储藏间和地下车位价格为:瓯碧园储藏间2000元/平方米;摩托车车库1800元/平方米;文一楼地下储藏间1800元/平方米;地下非人防车位80000元/个,人防车位70000元/个。

第十四条申购对象购买安置房后,按要求按时签订购房合同和交清房款(办理完成按揭贷款)的每户奖励:车位奖励14000元,房子奖励6000元。每户可同时享受两个奖励。另外,可按符合申购条件的实际人口享受3000元/人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奖励资金,该奖励资金在半年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效。

第五章  购房程序

第十五条安置房申购的程序。

(一)报名。符合申购条件并有意申购的对象,按照公告的时间要求,填写《丽水市莲都区花都风情苑及坑口、瓯碧园、文一楼现有房源安置房申购报名表》。报名表填写后由村双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购报名截止日期由区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告,逾期未报名的,视作自动放弃购房,以后不再享受公寓安置政策。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中队,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对象行政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三)确认。异地搬迁对象由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区分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大搬快治搬迁对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组织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区分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安置房准购证》。

第十六条选房顺序。对于取得申购资格的对象,区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户选择的房源分成两批进行选房:第一批为选择坑口、瓯碧园、文一楼房源的安置对象;第二批为选择花都风情苑的安置对象。同一批次对象,以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先后。

第十七条取得相应户型申购资格的安置对象,凭区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到指定地点按《安置房选房办法》规定的申购顺序依次自行挑选房号。如若剩余房源数量少于申购对象数,以现有房源按排序购完即止。

第十八条购房户选定房号后,应在15天内一次性交清购房款或交清首付款并与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在60日内办理完成按揭贷款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逾期未办结购房手续、缴清购房款,或者没按合同约定时间办好按揭贷款手续的购房户,视作自动放弃购房。

第十九条安置房购房户符合贷款按揭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体操作按相关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报名审核后主动放弃本次安置房的申购对象、逾期报名和已获批准申购安置房自动放弃购房的对象,以后不再享受公寓安置政策。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置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由有关部门注销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按原申购价格退还房款(不计利息),收回安置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莲都区城乡建设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房源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设安置房申购专用账户,双方互配印鉴。购房款直接汇入专用账户,由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住房销售发票。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税费及安置房的水、电、有线电视等开户费按规定由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参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执行,购房户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莲政办发〔2020〕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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