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2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莲都区自2018年在丽新乡试点以来,已发放农房产权证24367本。据调查,部分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前的农房因土地性质不明、证件不全、四至不清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确权登记。
一、宗地共用,界限不明,办证小事变公堂大事。走访中发现房龄在40年以上的农房约75%存在墙体、宗地共用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四合院,房屋产权属于多户居民共有,且只有1本土地使用证。如某村一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四合院,面积约500平方米,为15家农户所共有,造成户与户、房与房的界限难以明确,房屋四至不清,无法独门独户测量。加上登记确权的工作人员大多是较为年轻的基层干部,岗位流动性强,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都相对不足,政策解读随性化、模糊化,出现“墙是你的,地不是你的”等贻笑大方的言论。又如某村的五户村民住房一侧邻路,因邻里纠纷,工作人员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对争议问题进行正确的政策解读和确权,迫使“登记确权”小事变成“诉诸公堂”的大事。即便有了法院判决书,工作人员仍以“法院判墙是你的,但没判地是你的”为由不予办理,使村民走投无路。
二、方式不同,数值不一,标准难以统一。据调查,1992年前后曾为农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采用皮尺、直尺等人工测量、计算,误差较大。现在使用的是全站仪、全球定位系统RTK、激光测距仪、红外光电测距仪等科技仪器,精准度高,误差几乎为“0”。前后测绘、计算方式、仪器等不同,造成面积数值存在少则1~2平方米、多则几十平方米的偏差。同时,工作人员对农村、农房、邻里关系等情况不熟悉,加上在测量标准方面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是测墙内面积还是墙外面积?实际测量结果与土地证上的面积不一致,以哪个数值为准?房屋所有人与测绘人员各执一词,导致农房无法办理房产证。
三、权源缺失,举证困难,徒增民众烦恼。按照现行登记确权制度要求及现行法治理念,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村民若要确权登记,则申请人须提供详实的历史资料。由于村民的档案资料保管意识普遍淡薄,因此往往不能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土地房屋所有证征费收据等产权来源相关资料而导致无法顺利办证。如某村有一批居民,90年代买下镇政府、交通等部门的土地建房,因历史原因,只办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为办理确权登记,仅收集申请材料就历时数年,一遍遍调查、签字、测量、评估仍无法办理,给民众徒增成本和烦恼。
农房办证是好事,却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办成,引发村民抱怨、邻里纠纷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更是格格不入。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尊重客观历史,简化程序。切实落实国土部要求,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尊重客观历史,坚决杜绝类似“我是我”“我妈是我妈”等不必要的证明怪相继续发生。要制定办证流程表,便于群众理解知悉,避免群众办事跑重复路、冤枉路,简化程序,努力实现农房的确权登记也能“最多跑一次”。
第二、精准分类施策,主动作为。开展大规模权籍调查,摸清现有自建房登记情况,查找应办未办原因。以调查结果为基础,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制定符合莲都区情的指导方案。主动作为,通过一次大范围“运动式”的补办行动,回应群众对登记确权的期盼。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度,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提升群众参与住房登记的积极性。
第三、明确测量标准,让利于民。针对土地证和实测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可参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政策,以“哪个面积大就按哪个计算”为原则,实实在在地让利于民。这样既可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又可使群众满意。
第四、杜绝法外加法,提升效能。明确工作职责,并在办证窗口予以公示。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群众满意度评价考核机制,对那些有意提高门槛,滥用权力设障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纪和不正当行为予以问责和追究,用制度保障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建议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之规定,坚决杜绝“法外加法”现象,要自觉降低群众办事门槛,主动介入邻里纠纷调处,不能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懒政思想而人为造成群众间的矛盾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