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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丽水市莲都区医疗保障局简介
索引号: 11332501MB1912351F/2021-46980      发布机构: 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1-11-09 16:04:24
机构全称 丽水市莲都区医疗保障局 机构简称 区医保局
机构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继光街7号丽光大楼4楼 机构负责人 周慧霞
联系方式 0578-2621019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丽水市莲都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规划、标准。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等相关政策,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莲都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组织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工作,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深化全区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依托全市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九)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平安综治、法制普法、考核、督查、政研、宣传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党群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拟订区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工作规划,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收费标准、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付费方式改革及控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精算平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开展数据分析和监测利用。指导、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管理等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3月 2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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