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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主要职能
索引号: 777209815/2021-46983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1-09 16:18:08
机构全称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 机构简称 区自然资源分局
机构地址 丽水市北苑路192号 机构负责人 程炜
联系方式 0578-2668151
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7:30
机构职能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莲都区(中心城区、丽水开发区以外)自然资源和规划职责,主要是: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事权若干问题的决定》(丽委办〔2007〕2号),主要职能是:

一、以莲都区(不含丽水开发区)为管辖范围,区分局负责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二、参与土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并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三、以中心城区和丽水开发区以外为管辖范围,区分局负责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民建房的审核。

 

四、受市国土局委托审批二公顷以下的临时用地。

 

五、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受市局委托组织实施。

 

六、承担土地征收(征用)、土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组件报批。

 

七、负责建设项目供地材料的编制和初审。

 

八、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含土地用途、性质改变的转让)的受理和初审。

 

九、负责区属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十、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十一、承担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十三、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权限内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存量房交易监管、房屋面积测量成果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权限内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莲都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莲都区(含中心城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莲都区(含中心城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地质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对乡镇(街道)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参与查处土地矿产等开发利用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协助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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