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全称 | 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机构简称 | 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机构地址 | 莲都区囿山路566号 | 机构负责人 | 齐国伟 |
联系方式 | 0578-2358870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详见具体公告) | ||
机构职能 |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丽水市莲都区机构改革方案》,成立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并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境外我区烈士和外国在莲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解决退役军人合理诉求,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