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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统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9-09 09:14:10

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随着近几年来统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种种因素影响,统计执法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如执法对象的不配合、执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不高、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统计管理体制缺陷等,都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统计执法,使统计法的威慑力得不到正常发挥,本文就统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统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不强,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上报数据的质量和对执法检查的配合程度。当前,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依法统计意识还不强,对统计法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统计人员未能清楚知道何种情形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并且会受到《统计法》的处罚;尤其是一些企业负责人、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还不强,对统计法不够重视,存在对统计执法活动的不理解和不配合的情况,有的甚至对统计执法人员施压,阻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统计法制意识欠缺,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也往往容易被违法单位或个人漠视,出现拒绝履行的情况。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统计法的执行效果,不能树立权威,整个统计法制环境就得不到有效改善。

(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统计法律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方面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指标、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统计口径等,因而统计执法专业性非常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更高,不仅仅要知晓法律知识,也必须是统计方面的专业人才,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两者缺其一都不能有效地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而在现实情况中,基层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存在着专业知识不够精、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检查不够扎实等问题,在具体的执法检查中,不能很好执行人员回避制度、处罚结果公开通报制度、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管制度、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有些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基层数据来源不清楚,检查切不准重点和关键,发现违法行为却不能正确判定处罚依据;有些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存在量罚过轻过重或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情况;还有些执法人员畏难情绪重,怕得罪人,遇到相熟或不配合的对象往往蜻蜓点水,避重就轻,造成被动执法,未能真正发挥统计执法的职能。

(三)统计执法力量与统计执法任务不相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关注越来越多,客观准确的统计数据是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关键,统计执法作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显得越发重要。过去,统计执法的对象集中在第一、二产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和第三产中的商贸企业,而随着近几年来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服务业数量迅速增加,而新增服务业由于统计基础相对较薄弱,瞒报、漏报、迟报的现象屡见不鲜,统计执法检查对象不得不向数量众多的服务业转移。统计调查对象数量的增多和统计工作内容的日益复杂化使统计执法任务变得相当艰巨。而受历史因素影响,统计执法机构和队伍没有像审计、税务一样受到重视,基层统计执法力量相当薄弱,很多县市都还没有成立统计执法专职队伍,统计执法稽查(支)大队覆盖面不足,且统计执法人员大多都身兼数职,难以将全部精力集中在统计执法工作上。执法人员力量不足与统计任务繁重矛盾突出,受制于此,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基本是以重点抽查为主,统计执法还没有达到理想效果。

(四)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不利于统计执法的开展

目前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模式,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在人员分配、任免、经费、奖惩上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这种体制最直接影响到的是统计部门的抗干扰能力,一旦地方政府对统计数据有干扰,统计部门要做到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独立监测是非常困难的。一些政府领导为了“政绩”,甚至采取干扰统计执法的方式,使统计执法人员面临有法难依的困境,这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地位和统计法的权威,影响了地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也使统计执法陷入被动。在这样一种体制下,统计部门很难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统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信息职能硬、咨询职能软、监督职能弱的现象。

(五)统计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统计执法

统计法律法规是执法检查的依据,它是不是能够满足和适应当前统计工作的需要直接影响着统计执法的效果。从现行的统计法律法规来看,还存在着制约统计执法工作的因素。一是立法滞后,2010年颁布实施的新《统计法》对1983年颁布的旧《统计法》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和完善,而像《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这样的统计法规却没有根据新《统计法》的内容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模糊。二是操作性不是很强。基层统计多以电话进行催报,证据难以保留和收集;统计法对行政单位不能施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职能以通报批评和责令改正的形式,这种“软办法”并不能真正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法规在执法程序上没有做出具体的细则规定,导致立案和结案时间无法准确判定,各地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二、提高统计执法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

一是加强领导和广大干部的统计法律教育,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到党委理论学习中心、人大法制讲座内容,纳入组织部、党校领导干部培训中,纳入到广大干部的在线学习和测试中,使各级领导和部门树立依法统计意识,更加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二是加强统计队伍的法制教育。把统计法制内容列入统计业务培训中,全面系统地学习统计法知识。利用专题讲座、法制培训、送法下基层等的形式提高专业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农村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统计能力。三是以全国法制宣传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有利契机,组织统计法咨询、统计法知识竞赛、法制宣传品发放等活动,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人员参与到活动中了解统计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设立“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台”及时通报统计违法案件,扩大统计法的影响范围和力度,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能力培养,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随着统计对象和内容增加,统计违法者对抗统计执法、躲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和形式日益多样化,这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统计执法的整体质量,必须提高统计个案的质量,而统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统计个案的质量。要按照先培训后执法的原则,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统计业务、执法业务、政治素养的培训,使其具备广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统计业务知识和专业的会计知识用以高质量地完成统计执法任务,使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来应对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和诱惑。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管理,将依法统计理念深入每个执法人员心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以对法律忠诚、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用好统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统计执法和案件处理程序合法,避免量罚过轻过重,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树立政府统计机构的良好执法形象。

(三)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充实统计执法力量

一是在有条件的县市加快建立一支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充实统计执法队伍人员,加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专用车辆等执法用具的配备,满足统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二是推行统计执法人员、专业统计人员共同参与的“全员执法”工作模式,让专业人员参与到执法活动中来,壮大统计执法队伍力量,使执法业务和统计业务紧密结合,提高统计执法检查的效果和质量。三是加强统计执法协调联动,探索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具体执法检查中,主动加强与法院、司法局、法制办、纪委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和配合,联合开展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对象的配合度,扩大统计执法的范围和力度。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善用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成效。向社会公布违法举报电话和地址,重视公众的举报,利用政府统计机构与社会公众在统计执法上的互动提高办案效率。

(四)探索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统计部门抗干扰能力

要改变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易受到当地政府领导干扰的现状,必须从既有利于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又有利于统计工作的开展的目的出发,积极探索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若将地方统计机构收归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方式必能最大限度地增强统计部门的抗干扰能力,但是这种方式下地方政府不对统计部门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负责,必然会引起经费缺乏问题。为了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对统计数据的干预,可以探索设立独立的统计执法系统,对这一系统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这样能使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地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确保统计执法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五)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2010年正式实施的新《统计法》在统计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统计资料公布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对统计工作发挥信息、咨询、监督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统计部门要真正履行好统计执法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一是要完善领导干部统计违法违纪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详细规定行政执法程序及具体操作内容,逐步增强统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使统计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三是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探索将刑事罚则纳入到统计法律法规,提高统计违法成本,增强统计法律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减少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做好统计执法工作,对于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以及树立统计法权威都有着重要意义,解决统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统计执法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在正视问题、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重视“人”的培养、“制度”的建立和“法律”的完善,发挥统计法的保驾护航作用,巩固依法治统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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