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插手工程谋私利 村级干部受处分
作者: 来源:莲都 发布时间:2020-09-03 15:11:51
莲都区雅溪镇莲房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匀等违规参与村项目工程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雅溪镇莲房村实施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党支部委员李某军、原村委委员周某仁、周某林、周向阳及村民共9人商定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共同参与该工程建设,但并未实际出资,只负责到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管理。2015年1月,9人除领取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人工工资(共计141270元)外,每人又分得1万元。2016年10月,胡某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四名村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村干部参与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既当组织员、又当运动员、还当裁判员,使民主决策监督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形象,还侵犯基层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这类村级工程项目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要切实加强监管,认真落实“五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制度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有效杜绝工程项目领域的腐败问题。
【延伸学习】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