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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起草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鼓励生猪规模化养殖,保障市场猪肉供给,结合我区“畜牧进山、养殖上山”生态畜牧业发展战略和可利用生猪养殖的荒山荒地资源匮乏、适养地块大多涉及使用林地的实际情况,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拟写了本《丽水市莲都区新建标杆性现代化猪场项目扶持办法》。 二、怎么起草的?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6月1日代拟了《丽水市莲都区新建标杆性现代化猪场项目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人大、区政协、区财政局、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4家相关单位的意见,于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0日在莲都农业农村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并转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林永康律师审查,根据征求意见等对《办法》加以修改,提交局班子会研究通过,报蔡毓良副区长,蔡副区长对《办法》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最后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对全区范围内按《浙江省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六化”规范(暂行)》新建的,设计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标杆性现代化猪场项目(其中以出栏仔猪为目的的母猪场按3头仔猪折1头商品肥猪计算),区财政对项目审批使用林地类型和数量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标准如下: 1.使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的,每亩补助1.6万元; 2.使用灌木林地的,每亩补助1万元。 补助资金拨付额度与新建标杆性现代化猪场项目进度挂钩,实行分批拨付。项目完成“三通一平”建设,业主提供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材料、现场照片、企业拨付土地流转和平整资金流水证明等资料,经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拨付申请(详见附件),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拨付总补助资金的20%;项目主体工程开工,业主提供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及项目施工现场照片等资料,申请拨付总补助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业主提供完工现场照片,企业主体工程完工及相关设备资金拨付流水证明等资料,申请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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