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推进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丽水市莲都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 (2017年11月21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中发〔2015〕18号、浙委发〔2014〕32号、浙委发〔2015〕21号、丽委发〔2016〕26号)加强基层人大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区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办公室负责对人大街道工委业务工作的日常指导;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议定事项,须工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人至11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主任一般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委员应当符合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等基本要求,且具有较强的管理地方事务能力。委员可以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单位(村居)、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中产生。委员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委员任期与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有工作变动、身体原因、严重违纪违法等情形,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依程序免去委员职务。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履职管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抓好本辖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和网上代表联络站的规范化建设;运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进一步畅通民意收集与反馈的渠道。 (四)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围绕党委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五)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对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协助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七)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汇报,听取和审议街道办事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组织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确定,并跟踪监督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 (八)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及其他工作。 (九)指导本辖区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本辖区各级人大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传达并研究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安排、阶段性重要活动和组织代表进行走访、调查、视察等实施方案;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工作汇报,讨论和研究街道办事处提请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执行情况和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研究本辖区的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落实工作;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 作和请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备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活动安排。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及区直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协调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工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