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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2021年9月27日已废止)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879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3-09 10:20:50

文号:莲政办发〔2020〕5号

生效时间:2020-03-09 10:20:50  废止时间:2020-11-25 16:50:52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879 文号 莲政办发〔2020〕5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7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2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16〕55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本区范围内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在本区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五条  在本区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单位证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录用、调动等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凭区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等相关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六条  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以凭学历证书、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指《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六类人才),可以在本区范围内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条  获得莲都区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优秀农民工等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凭表彰的凭证(文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在本区范围内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数额达50万元以上或者年缴纳入库税收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在本区范围内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  在本区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不包括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未婚子女)和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在住所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莲都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现与在本区范围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第十条  户籍制度改革后,本区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本区行政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不再设定户口迁移控制区域。

  本区户口迁移人员,其户口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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