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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51411      发布机构: 大数据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20-12-08 09: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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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51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发布机构 大数据发展中心 成文日期 2020-12-08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莲都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莲都区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1号,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1.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关于确认丽水市莲都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详见附件1)

2.丽水市莲都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三、执法职责、权限

  1.指导属地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网上宣传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融媒体发展、推动网络阵地建设;

  3.统筹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工作;

  4.依法承担属地网络新闻业务和论坛、博客、搜索引擎等新闻舆论及社会动员功能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5.负责网络执法督查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

  6.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查办网络重大案件,指导督促网络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图:

 

 

五、救济方式

  相关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无

 

附件1: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关于确认丽水市莲都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cebx

附件2:丽水市莲都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名单.xls

附件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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