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五水共治”工作要求,为提高企业和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明确规定,经区政府同意,莲都区发改局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拟定了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月23日前反馈至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莲都区丽青路25号莲都区办事中心4楼429办公室)能源和价格科(联系人:章莉,电话:13905887931、2278174,邮箱:319917485@qq.com)
附件1:关于核定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改革的
通知
为提高企业和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就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在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凭户口簿或村级证明到碧湖自来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并实行一年一定;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城镇、农村低保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到碧湖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每户每年免费供水60m3。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70元/立方米调整为2.35元/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区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若现阶段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用水定额管理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照《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各类供水应严格执行分类水价。在用户受水点内难以按供水价格类别装设用水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水计量装置,各类别用水量按其不同供水价格类别的用水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水量确定,分别计价。
2、各类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是最终结算价格,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0.20元/立方米,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关于调整碧湖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批复》(莲发改〔2008〕322号)同时废止。其他区属自来水厂供水价格参照执行。
六、碧湖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低保对象用水的各项优抚措施。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1:莲都区碧湖自来水厂供水价格表
附件2: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附件3:《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 日
附件1: 莲都区碧湖自来水厂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 户 分 类 | 供水价格 | 污水 处理费 标准 | 到户价格 | 适 用 范 围 | |||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 “ 一 户一 表 、 抄表 到 户 ” 居民 用户 | 1 、 第一级水量( 每 户 每 年240 立方米及以 下 的 用 水量) | 1.80 | / | 1.80 |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 | |
2 、 第二级水量( 每 户 每 年241 - 420立方 米 的 用水量) | 2.70 | / | 2.70 | ||||
3 、 第三级水量( 每 户 每 年421 立方米及以 上 的 用 水量) | 3.60 | / | 3.60 | ||||
合表居民用户 和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 非居民用户 | 1.90 | / | 1.90 | ||||
非居民用水
| 非工业企业 | 1.90 | / | 1.90 |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 ||
工业用水 | 一般工业企业 | 1.90 | / | 1.90 | |||
医药 、 化工 造纸 、 化纤 印染 、 制革冶炼等行业的高污染工 企业 | 1.90 | / | 1.90 | ||||
特种用水 | 2.35 | / | 2.35 | 高尔夫球场 、 桑拿 、 水疗等用水 。 | |||
附件2:
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居民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是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贵。实行阶梯水价,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作用,增强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二、为什么要进行供水价格改革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城市供水价格政策和推进“五水共治”工作需要。近年来国家、省出台的一系列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措施,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每立方米0.08元调整到0.20元,要通过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来贯彻落实。二是促进节约用水,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目的是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绿色生态发展及节水型城市创建,也是为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三是理顺供水价格,推进资源价格改革的需要。10年来,供水成本不断增加,但供水价格一直未作调整。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明显低于售水价格成本,居民生活用水长期处于亏损经营。
三、供水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在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凭户口簿或街道社区证明到碧湖自来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并实行一年一定;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城镇、农村低保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到碧湖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每户每年免费供水60m3。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调整为1.9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调整为2.35元/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区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从2021年*月*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
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二)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三)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
(四)加价水费缴纳
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352号令)的有关规定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五、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市区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提供“高耗能”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市建设局做好用水定额管理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六、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市区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行。
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照《丽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丽财综〔2016〕76号)执行。
七、实施时间
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
附件:《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