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 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 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臵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