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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行政裁决事项
索引号: 002650285/2020-34028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0-12-11 10:28:37
索引号 002650285/2020-34028 文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0-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事项名称

水土流失裁决

裁决机关

丽水市政府/莲都区水利局

实施机关

莲都区水利局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件的

流程

 

办结时限

即办

申请材料

行政裁决申请书.doc

   

事项名称

水事纠纷处理

裁决机关

丽水市政府/莲都区水利局

实施机关

莲都区水利局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

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

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臵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件的

流程

办结时限

即办

申请材料

行政裁决申请书

    

事项名称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裁决机关

莲都区水利局

实施机关

莲都区水利局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件的

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书面情况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5天之内提交书面意见→发答复意见→作出处理意见

办结时限

即办

申请材料

行政裁决申请书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争议处理

裁决机关

莲都区政府/莲都区水利局

实施机关

莲都区水利局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想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件的

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办结时限

30日

申请材料

行政裁决申请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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