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0-34242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0〕45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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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及《丽水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丽政办发〔2020〕6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有效推进全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企业转型转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处置原则。坚持依法有序、政府主导、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科学严谨的原则,实事求是,积极帮扶,做到能转尽转,稳妥做好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三)工作目标。通过引导帮助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经营方向,尽快转型转产。明确在养野生动物补偿标准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确保处置工作平衡有序,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处置方式和完成时间 对全区在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畜禽水生移交类、转型转产、退出补偿类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处置方式 1.畜禽水生移交类。根据最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2020〕1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品种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物种监管职责移交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15号)精神,对我区的梅花鹿、黑斑蛙、棘胸蛙等物种,移交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畜禽或水生物种管理,区林业部门依法收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书或文件。 2.续养转型类。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炮制规范的中药材或中药饮品的物种,如五步蛇、眼镜蛇等可继续养殖用于药用。部分用于展示展演、标本制作或者毛皮利用的,如蓝孔雀等可继续养殖用于观赏科普。区林业部门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转型后的监管,严禁将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野生动物用于食用。 3.退出补偿类。属于禁食范围且转为非食用性价值较低的物种,如蓝孔雀、斑嘴鸭、乌梢蛇等,合法养殖企业不愿继续养殖的,可选择退养,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标准包括在养野生动物价值及养殖企业相关的配套设施及其它损失,动物由政府统一处置。 (二)完成时间 1.制定方案(2020年10月底前)。区林业、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养殖成本、设施投入和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并参照周边其它市县补偿标准,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和在养野生动物补偿标准。 2.落实补偿(2020年10月底前)。区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对养殖企业的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作补偿清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清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3.处置动物(2020年10月底前)。除部分在养野生动物保留转为非食用(观赏、标本)合法用途外,其余应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已先行处置蓝孔雀5029只、斑嘴鸭3037只。对其它企业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区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4.管理移交(2020年10月底前)。按畜禽或水生动物管理可继续养殖的物种,区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完成移交管理,并做好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 5.转型转产(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转型转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人员防护。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防护,进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配备并使用专门的防护用具、处置工具、器材和设备,保障工作人员安全。 (二)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时,要严格记录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参加人员等信息,处置过程要拍摄影像资料备查,建立专门档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已经成为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焦点,各地必须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莲都区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名单详见附件1),切实加强全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合理有序推进处置工作,确保处置过程平稳安定。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区林业部门牵头拟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及时注销、变更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加强对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场的监管。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做好移交畜禽、水生野生动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筹集拨付,确保处置补偿工作顺利到位。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要做好舆情管控,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建立报告制度。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过程中,发现因处置工作不当造成社会不稳定现象,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莲都区禁食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标准
附件 莲都区禁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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