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5547227/2021-00145 | 文号 | 莲卫〔2020〕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卫健局 | ||||
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莲都区卫健系统基层站所间人员交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6日 莲都区卫健系统基层站所间人员交流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卫健系统内基层站所人员交流调配工作,根据莲委办发〔2020〕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莲都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交流原则: 系统内基层站所间人员交流,坚持专业对口、岗位需要、人岗匹配、配对稳定、程序规范的原则,由卫健局党委研究决定。 二、基层站所间人员符合以下情形方可交流: 1.调入单位应有空缺编制和岗位,拟交流人员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2.交流对象未出现一个年度内有交流记录的; 3.交流对象在现岗位两年(不包括试用期)以上; 4.基层定向培养人员,在峰源、西溪、泄川、巨溪卫生院服务年限满3周年的,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根据岗位需求在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交流; 5.没有其他不予交流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交流调配: 1.见习期或试用期内的; 2.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到组织诫勉、党纪或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影响期满存在不适宜交流情形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乡镇交流到城区的人员,原则上需参加进城考试,乡镇卫生院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由卫健局统一调配。 五、下属单位通过交流方式新进人员,经卫健局党委集体研究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卫健局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下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不受事业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的限制。 七、下属单位人员交流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经卫健局同意后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备,且不得聘任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与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八、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凭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