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0-33467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0〕47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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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文一楼安置房选房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文一楼安置房选房办法
为加强莲都区文一楼安置房申购工作的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安置房的分配工作,根据《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实施意见》(莲政发〔2008〕15号)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异地转移工程政策的补充规定》(莲政办发〔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房对象与安置房房源 (一)选房对象。已报名申购并经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核通过,持有《丽水市莲都区文一楼安置房准购证》的搬迁户。 (二)安置房房源。安置房为小高层公寓式住宅,共建有1幢安置住宅(1-3层为商业用房),4-11层总共为70套,其中40-50平方米的共21套,60-70平方米的共31套,80-90平方米的共10套,100平方米以上的共8套。 (三)房源价格。基准(一楼)价为:3200元/平方米,楼层每层每平方米加60元,东边套每平方米加120元,西边套每平方米加60元。超出享受面积每平米加价1500元,车位8万/个(奖励政策,按时签订合同和交房款的,车位奖励14000元,房子奖励6000元。可同时享受两个奖励。),地下储藏间1800元/平方米。 二、选房原则 安置房申购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口与面积相对匹配的选房原则,每户限购1套。4人及4人以上户选购10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3人户选购80-90平方米的户型;2人户选购60-70平方米的户型;1人户选购40-50平方米的户型。 三、抽签选房规则与要求 (一)选房的方式 选房方式用乒乓球机摇号抽签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聘请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本次购房抽签、选房进行公证。抽签工作由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持,申购对象共同参与监督,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抽签结束当天公布选房顺序号。 (二)抽签选房规则 1.同一批次内文一楼安置房选购顺序由丽水市莲城公证处以乒乓球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2.本期购房具体选房规则。先摇号产生各批顺序号后,再按4人及4人以上户、3人户、2人户、1人户四个批次分别进行选房。具体选房批次顺序如下:按4人及4人以上户进行选房;3人户进行选房;2人户进行选房;1人户进行选房,直到选完为止。 3.地下车位另行以乒乓球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购顺序,如 车位不足,以现有车位按序选购完为止。 4.选房及车位顺序号以摇号产生的1-N的先后顺序执行。 (三)选房规定 1.主持单位按上述选房规则和摇号产生的顺序号,确定最终的选房顺序,再由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购房户具体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具体选房注意事项由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2.选得安置房的对象当场与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定《销售联系单》。 3.选房人如在规定时间没按时到场将安排下一序号申购对象进行选房。当日迟到的选房人可以在选房当日排序的最后进行选房,多人迟到的统一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当日选房结束后,尚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房和公寓安置资格。 4.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选房或未按时到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房和公寓安置资格。 5.本次购房通知使用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申购户擅自变更在安置房申购报名审核表上登记的电话,并未告知登记单位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四、选房程序与步骤 (一)核实身份。选房开始前,由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选房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选房人必须携带并出示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每张准购证限两人进场)。 1.选房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丽水市莲都区文一楼安置房准购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须携带经公证部门或村委会确认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丽水市莲都区文一楼安置房准购证》原件。 (二)正式选房。正式选房开始后,工作人员按选房顺序号呼叫选房人姓名,被呼叫到的选房人进行现场选房。现场选房的申购户须在五分钟内完成选房,现场工作人员连续三次呼叫尚未应答的,则作为未到场处理,后又报到的按迟到处理。 (三)选房及确认。选房人按规定要求自行选择安置房,并在《销售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四)房款交付。购房户凭《销售联系单》在规定时间内到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付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已取得选房顺序号可以选房但因自身原因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房和公寓安置资格。 (二)符合贷款按揭条件的申购对象可向相关的金融机构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具体操作按有关银行规定执行。 (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好购房手续,购房款没有按约定时间缴清,或者没有按时办好按揭贷款手续又不自行缴款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所选房屋由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回,已缴部分房款由本人不计息领回。 (四)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