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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873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0-21 11:22:34

文号:莲政办发〔2020〕39号

生效时间:2020-10-21 11:22:34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873 文号 莲政办发〔2020〕39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20年8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4.2风险提示 

  4.3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5.2应急响应行动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抢险救援 

  5.5信息报送 

  5.6信息发布 

  5.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 

  6.2灾情核查 

  6.3灾后恢复 

  6.4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莲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莲都区直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莲都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副区长担任,区防指副指挥长由区府办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区防指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区大数据发展中心、瓯江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区国资公司、区建投公司、区旅投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警中队、市气象台、国网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莲都分公司、中国移动莲都分公司、中国联通莲都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负责人组成。 

  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组织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根据区防指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信息。 

  (2)区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的安排;监督、指导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用电,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3)区经济商务局:负责协调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统筹安排防汛抗旱用电;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社会化储备资源掌握;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须品的市场应急供应,组织灾后重建期间物资的供应;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4)区教育局:监督、指导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5)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6)区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负责受灾群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资金的筹集;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风险评估、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基础设施规划中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功能的规划。 

  (9)区建设局:负责管辖路段市政公用领域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管辖部分的城(镇)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管辖部分的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城区管辖部分排涝抢险工作的组织与指导,督促做好城区应急排涝,确保城区排涝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城(镇)应急供水预案;调查核实汇总建设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协调上级建设部门管辖权限内的防汛防台抗旱相关职责。 

  (10)区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和交通运输站(场)的防汛安全管理和在建交通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联系高速公路的防汛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组织修复水毁交通设施;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调查核实汇总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协调上级交通部门管辖权限内的公路和水路交通、船舶和水上抢险救助等防汛防台抗旱相关职责。 

  (11)区水利局: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负责旱情、水利工程工情、小流域山洪的监测预警和江河湖库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调查核实汇总水利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协调上级水利部门管辖权限内的泵站、内河水闸的防洪调度,南明湖船只调用等防汛防台抗旱相关职责。 

  (12)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农口各单位支持各地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灾区动植物病害的预防和控制;调查核实汇总农业灾情;负责农家乐、民宿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渔船、水产养殖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调查核实汇总渔业灾情。 

  (13)区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及时掌握防汛期间旅游景区运行情况。 

  (14)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心理干预、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处理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开展传染病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的风险评估,报送区防指和有关部门。 

  (1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6)区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的协调。 

  (17)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负责做好辖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管辖权限内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汛期道路等巡查,依法查处管辖权限内排水系统乱填、乱占的行为。 

  (18)瓯江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度假区指定范围内旅游景观景点和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开展巡查监督景区管理公司落实好相关防汛防台等布置工作。 

  (19)区国资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所属水电站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有管辖权防指调度。 

  (20)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处置洪涝台旱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组织所属队伍实施洪涝台灾险情抢险救灾和抗旱,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受困人员营救工作;抗旱期间,组织力量为缺水地区送水。 

  (21)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区政府提出的参加抢险救灾事宜,落实地方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队伍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队伍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2)区武警中队: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3)市气象台: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汛防台抗旱会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指导实施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等监测预报(警)。 

  (24)国网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保障防洪排涝、抗旱和抢险救灾用电的供应,负责所属各类电力企业、电力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水电厂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有管辖权防指调度;及时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调查核实电力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25)区建投公司:负责所辖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6)区旅投公司:负责所辖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7)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林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木材的供应;负责林木及干果的抗旱技术指导,制定林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核实林业水旱灾情损失情况。 

  (28)中国电信莲都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汛,确保通讯正常,汛期应优先提供防汛通讯服务,保障抢险通讯需要,建立防洪抢修队伍,保障通讯水毁工程及时修复。 

  (29)中国移动莲都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汛,确保通讯正常,汛期应优先提供防汛通讯服务,保障抢险通讯需要,建立防洪抢修队伍,保障通讯水毁工程及时修复。  

  (30)中国联通莲都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汛,确保通讯正常,汛期应优先提供防汛通讯服务,保障抢险通讯需要,建立防洪抢修队伍,保障通讯水毁工程及时修复。 

  2.1.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响应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综合会商会议的组织、文字整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专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负责拟订领导讲话提纲、汇报材料和总结报告,拟订防汛防台抗旱简报,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送信息等工作。该组由区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牵头,二级及以上响应由区防指办公室主任牵头,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视情参与。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区防指办公室副主任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台等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以及会商分析、动员部署、领导检查等方面的宣传报导,联络新闻媒体和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等工作。该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对外宣传和舆情管控负责人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台等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性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负责人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国网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区国资公司、区建投公司、区旅投公司、中国电信莲都分公司、中国移动莲都分公司、中国联通莲都分公司等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参与。 

  2.2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工作。乡镇(街道)防指指挥长由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街道)防指副指挥长由分管防汛、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人武工作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防指办),乡镇(街道)防指办主任由分管防汛的分管领导兼任,落实防指办专(兼)职工作人员2-3人。

  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强对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设立村(社区)和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乡镇(街道)防指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区建设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建立汛期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每日上午9时向区防指分别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雨水情况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乡镇(街道)防指每周五8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通过会商研判,对灾害可能达到应急响应级别的,区级相关机构和单位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市级预警指令后,应在预报灾害发生前24小时通过会议部署、下发文件、会商研判等形式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灾害防御工作。乡镇(街道)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区防指统筹协调指令后,要将各类信息快速传递到基层一线。同时,应在预报灾害发生前12小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开展灾害防御具体工作。村、社区在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乡镇(街道)部署指令后,要将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到户到人。同时在预报灾害发生前6小时落实具体人员,在驻村干部指导下,确保危险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到位。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台、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气象台、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防指,由区防指统一向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区防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区防指。乡镇(街道)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并预报未来可能影响我区。 

  (2)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六个或以上乡镇(街道)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况出现五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流大溪(丽水站)或(小白岩站)、支流松阴溪(靖居口站)、宣平溪(上显滩站)、小安溪(长濑站)、好溪(秋塘站)等两个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4)半数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均达到轻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区人口的3%。 

  (5)经过会商研判,区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在厦门以南或椒江以北登陆,并将对我区带来一定影响。 

  (2)五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不含),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流(丽水站)或(小白岩站)、支流松阴溪(靖居口站)、宣平溪(上显滩站)、小安溪(长濑站)、好溪(秋塘站)等两个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预报达到保证水位。 

  (4)五个或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中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5%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区人口的5%。 

  (5)经过会商研判,区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在厦门到椒江之间登陆,并将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 

  (2)五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不含),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流(丽水站)或(小白岩站)、支流松阴溪(靖居口站)、宣平溪(上显滩站)、小安溪(长濑站)、好溪(秋塘站)等两个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4)两个或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3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区人口的7%。 

  (5)经过会商研判,区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将在福州到温州之间登陆,并将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 

  (2)五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流(丽水站)或(小白岩站)、支流松阴溪(靖居口站)、宣平溪(上显滩站)、小安溪(长濑站)、好溪(秋塘站)等两个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4)两个或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4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区人口的10%。 

  (5)经过会商研判,区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出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气象部门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水利局每日8时、12时、16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每日9时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情势分析和灾险情情况,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24小时值班,明确专人协同防指办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防指办公室主任及以上人员主持防汛(台)工作。掌握汛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人员转移等情况。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灾害发生地村级防汛工作组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本村险情动态,收集汛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发布预警,分级分类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组织巡查人员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隐患的加密监测巡查次数。 

  (11)接收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乡镇(街道)防指办主任、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到”,并按防指相关指令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或升级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 

  (3)区防指办公室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值班。 

  (4)气象部门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每日9时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情势分析和灾险情,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中队、市气象台、国网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8)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副指挥长主持防汛(台)工作,驻村干部到村指导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掌握全乡镇汛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人员转移等情况,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村级防汛工作组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本村险情动态,收集汛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发布预警,分级分类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组织巡查人员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隐患的加密监测巡查次数。 

  (11)接收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乡镇(街道)防指副指挥长、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到”,并按防指相关指令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4)区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6)气象部门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区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每日9时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情势分析和灾险情,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区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市气象台、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商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国网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等单位24小时值班。区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市气象台、国网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商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指挥长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防汛(台)工作,掌握全乡镇汛情动态,驻村干部到村指导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乡镇(街道)防指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人员转移等情况,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2)村级防汛工作组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本村险情动态,收集汛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发布预警,分级分类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组织巡查人员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隐患的加密监测巡查次数。 

  (13)接收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乡镇(街道)防指指挥长、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到”,并按防指相关指令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7)气象部门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区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每日9时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情势分析和灾险情,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区防指成员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全体成员进驻区防指。 

  (11)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0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每日6时、10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人员转移等情况,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3)村级防汛工作组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本村险情动态,收集汛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发布预警,分级分类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组织巡查人员对水库山塘、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隐患的加密监测次数。 

  (14)接收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到”,并按防指相关指令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乡镇(街道)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乡镇(街道)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乡镇(街道)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应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水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乡镇(街道)防指和相关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区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乡镇(街道)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乡镇)街道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区防指支援;需要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队伍和装备,由区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乡镇(街道)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区级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气象部门、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洪涝台旱影响地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送区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区防指,发布信息涉及人员伤亡情况,应提前报告市、区两级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件发生后,当地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③主要河流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5)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根据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情况,适时开展转移人员回流工作。经评估确认安全,村(社区)负责人、驻村干部、乡镇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实施转移人员回流。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防汛防台抗旱中自然灾害救助按《莲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6.2 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区级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经商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区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丽水市莲都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莲政办发〔2014〕53号)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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