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0-36862 | 文号 | 莲退役军人局〔2020〕53号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20/10/16/art_1229430188_1876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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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过程和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法规政策依据,切实保障好残疾军人相关待遇,紧随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我局起草了本《通知》,对护理费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做到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便于操作。 二、适用范围 具有莲都区户籍的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规定的,依照本通知提高护理费标准。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的文件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4.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