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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36862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0-10-16 09:48:37

文号:莲退役军人局〔2020〕53号

生效时间:2020-10-16 09:48:37  废止时间: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36862 文号 莲退役军人局〔2020〕53号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0-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起草过程和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法规政策依据,切实保障好残疾军人相关待遇,紧随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我局起草了本《通知》,对护理费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做到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便于操作。 

  二、适用范围 

  具有莲都区户籍的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规定的,依照本通知提高护理费标准。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的文件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4.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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