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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2017-12-19 13:10:512020-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并负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

第三条  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的议案组受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受理。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闭幕后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程序统一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交办。

第五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属区法院、区检察院承办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直接交办;属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它机关、组织承办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区政府办公室共同交办。

第六条  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交由区政府或“两院”重点研究办理。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接收到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在交办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构审查确认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具体确定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负责所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对于被列为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或“两院”负责人领衔办理,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办理,并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第十条  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当两个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三个月内,要按照统一格式书面行文向人大代表答复,向联名区人大代表分别答复,并通过“莲都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系统”实行网上答复。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给领衔代表附寄《莲都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人大代表不满意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区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已向人大代表作了答复,并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的,要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建议、批评和意见解决后,要再次向人大代表作出答复。不能按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及时向人大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区人大、政府、“两院” 、财政、计划发展等报告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政府办公室要进行认真整理,对涉及全区经济、文化、民生等领域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两院”办理。


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与追责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工作评议、跟踪督办、适时通报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具体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通报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并将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筛选出若干件作为重点建议,由主任、副主任进行督办,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加强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未按期办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及时催办;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在每年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安排若干个单位开展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议。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应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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