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莲都区残联   发布时间: 2016-08-16 16:38:34

                                                                 KLDD57-2016-0002

莲都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莲残〔201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我区现有10018名持证残疾人,其中18—60周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5304名,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就业困难群体。多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形成了“以按比例就业为主导,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辅助,异地就业为补充”的就业模式,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社会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时有发生,尚未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具有较高的代偿能力和就业潜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存在重缴纳就业保障金、轻安置就业的状况。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4〕38号)和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残〔2015〕1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

(一)各单位、乡镇(街道)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按比例就业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举措。要用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手段,有力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安置计划,逐步达到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1.5%的比例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区残联要联合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度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落实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9〕7号)均提出“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8年,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设置1-2个面向残疾人招考的岗位;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乡镇(街道)残联优先安排残疾人干部。

(三)残疾人凡符合《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有关招录部门不得拒绝录用。区党政机关招录非公务员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要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残疾人凡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招聘单位不得拒绝聘用。区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做好按比例招聘残疾人就业工作。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可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切实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设定和开发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使残疾人就业人数逐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

三、积极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大奖惩力度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2015年,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共同出台了《莲都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并重新修订完善了《莲都区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在加大力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经费的投入,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残疾人应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或补贴。

(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区残联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政府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一些拒不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典型案例,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

(八)区人力社保局和残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要针对残疾人特点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同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加强与山海技工培训学校、丽水职业高级中学等定点培训机构联系,强化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九)区就业处和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残联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加大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工作力度。

 

附件:莲残〔2016〕25号.cebx

丽水市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莲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