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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征兵主要政策规定
索引号: 002651616/2015-28568      发布机构: 大港头镇政府      发布时间: 2015-07-16 09:41:10
索引号 002651616/2015-28568 文号 丽政发〔2014〕34 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15-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港头镇政府

一、征集时间

81开始征兵,910起运新兵,930征兵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适当提前。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5年年满18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5年年满18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591,新兵的军龄从91起算。

五、基本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2.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

4.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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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优惠政策汇总

 

一、经济收入类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义务兵役的2年内每年发放,2014年各县(市、区)从760012660不等,每年根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自然增长。

2.义务兵津贴。服义务兵役的2年内每月发放,列兵第一年每月600,列兵第二年(上等兵第一年)每月650元,上等兵第二年每月700元。

3.士官工资收入。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月发放工资,下士3226元,中士4194元,上士4994元。

4.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9000元,下士22500元,中士36000元,上士5400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2015年我市各县(市、区)根据经济情况不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从1073438000不等。

5.艰苦地区服役奖励金。①在西藏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5倍发放,并在入伍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5倍发放。

6.大学生入伍奖励金。①入学前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查同意录取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在本市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②大学生在本市应征入伍到西藏地区服义务兵役的,在享受进藏义务兵一次性奖励和相应高学历青年入伍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3000元;大学生在本市应征入伍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义务兵役的,在享受高学历青年入伍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2000。③从本市应征入伍的直招士官,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7.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考学升学类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6.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7.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8.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三、事业发展类

(一)在部队的发展

1.直接提拔为干部。选拔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按照《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明确的标准条件执行。应该具备七个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须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学历条件:①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毕业学年为标准学制的最后一年);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③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④由专科层次升为本科层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超过或者短于正常学制毕业,以及属教育部计划范围、经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的军队院校无军籍毕业生士兵(军队函授、委培、自考、成人教育等无军籍毕业生不符合选拔学历条件)取得学历学位,且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认证的。(4)入伍1年半以上(毕业学年入伍的,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之后还应再服役满1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专升本和无军籍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6)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2.考军校。高中生士兵和大专毕业生士兵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报考军校,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对党忠诚,立志献身国防事业,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基础好,工作积极,遵规守纪;义务兵服现役满1年,士官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高中生考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考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服役期间未受过处分。

3.选取士官。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满2年后,可以被选取为士官,每月发放工资。其中,大学毕业生士兵被选取为士官时,大学就读年限可视为服役年限,直接授予中士军衔,本科毕业生相当于中士第二年(第7年兵),专科毕业生相当于中士第一年(第6年兵)。

(二)退役后的发展

1.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

2.专武干部招录。浙江省专武干部按照特殊公务员岗位要求,定向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大学在校生士兵退役后取得相应学历)和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毕业生中招录。

3.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4.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说明

1.主要政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4〕34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条例》(20111029日)和军队有关规定等。

2.文中所指大学生,均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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