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根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申购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6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我们的联系方式为:
1.信函请寄:莲都区解放街51号区政府大楼236室,
邮编:323000;
2.电子邮箱:ldfzb@liandu.gov.cn;
3.传真:2271731。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申购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申购行为,加快农民异地转移步伐,促进农村人口有序集聚,根据《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莲政发〔2008〕15号),结合《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一期安置住房申购和管理办法》(莲政发〔2012〕26号)、《莲都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一期安置住房选房办法》(莲政发〔2013〕21号)精神和我区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申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莲都区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申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住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安置房的申购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申购资格的初审工作。区扶贫办、区建设分局、区国土分局和城管莲都分局(城管处州分局)负责安置房申购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受城郊农民新社区指挥部的委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置房销售的具体工作。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紧密配合,具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安置房的申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监督检查组,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在区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0578—2131301,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章 安置房户型及房源
第五条 安置房共有多层和高层公寓式住宅12幢,设有建筑面积(含跃层)70至9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90至110平方米、11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和约50平方米的单身公寓四种户型。
第六条 安置房房源为:建筑面积70至90平方米的公寓房123套、90至110平方米的92套、110平方米以上的50套;约50平方米的单身公寓22套(其中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一期安置房2套),共计287套。
第三章 申购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安置房申购对象为全区居住在高山远山,或省级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在2008-2012年期间,根据莲政发〔2008〕15号文件及其相关补充政策规定,自愿以自然村为单位实施异地搬迁,并按要求完成旧房拆除,享有异地转移安置扶持政策的在册农户和其他扶持对象。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已按要求搬离的农户,也可以申购安置房。
第八条 虽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置房:
(一)已拥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产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在申购报名前未自行拆除的;
(三)按有关政策转移搬迁后,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已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房屋的;
(四)在安置房申购报名前,因婚嫁、就业等原因户籍已迁出莲都区,或已死亡的;
(五)其他不符合安置房申购条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移搬迁后,因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等原因迁入户籍,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违法生育已处理并办理户籍登记的人口,可计入申购人口;
(二)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婚尚未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增加一个申购人口;
(三)转移搬迁时尚未分户,但申购报名前根据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可以按分户后条件予以申购;
(四)同一申购批次内的直系亲属间可以并户申购;
(五)申购对象不满18周岁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购。
第四章 购房面积和价格
第十条 安置房申购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4人及4人以上户申购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2至3人户可以申购建筑面积70-110平方米以及4人户选房后有余的大于11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1人户原则上只能申购单身公寓(具体选房顺序视报名审查后情况出台选房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享受安置房优惠购房面积为: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户,80平方米;4至5人户,10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120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标准以内面积部分按政府基准价购买,超出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基准价上增加1500元/平方米购买。购买面积少于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
第十二条 安置房政府基准价为:多层住宅328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338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实际售价以政府基准价为基础,先根据朝向因素进行调节,后按层次调节率予以调节。朝向价格调节标准为:每幢安置住房坐落在东首的每平方米加120元,坐落在西首的每平方米加60元,其余的不加减。多层住宅层次调节率为:一层为99%,二层、五层为106%,三层、四层为111%,六层为100%,跃层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为90%。高层住宅层次调节率为:一层为100%,二层至六层每层递加50元,七层至十一层在六层价格的基础上每层递加80元。一期待申购的公寓价格以原定价格为准销售。储藏间和地下车位价格为:储藏间1600元/平方米,地下车位40000元/个(人防车位租赁价38000元/个)。
第十三条 申购对象购买安置房后,可按符合申购条件的实际人口享受2000元/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款可直接用于抵扣房款。
第五章 购房程序
第十四条 安置房申购的程序。
(一)报名。符合申购条件并有意申购的对象,按照公告的时间要求,填写《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申购报名表》,选择若干申购户型意向。报名表填写后由村双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购报名截止日期由区住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告,逾期未报名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和行政执法中队,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对象所在村和相关办公场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区扶贫办、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分局、城管莲都分局(城管处州分局)进行审核。
(三)确认。区扶贫办、区国土分局和城管莲都分局(城管处州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联审。审核结果在《丽水日报》和区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的,核发《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准购证》。
(四)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一期安置房已经申报并经审核公示合格没有购房的对象,报名后直接核发《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二期安置住房准购证》。
第十五条 选房顺序。对于取得申购资格的对象,由区扶贫办根据以下排序确定挑选安置房的顺序:第一批次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一期安置房申购中因房源不足买不到房的第二批次对象(12户);第二批次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一期安置房申购中因房源不足买不到房的第三批次对象(215户);第三批次为2008-2012年实施异地搬迁,享受异地搬迁扶持政策,旧房已经拆除,尚未安置的对象。同一批次对象,以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先后。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已按要求搬离的农户,以其实际搬离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的时间确定批次。
第十六条 取得相应户型申购资格的安置对象,凭区住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到指定地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中确定的申购顺序依次自行挑选房号。如若剩余房源数量少于第三批次申购对象数,以现有房源按排序购完即止。
第十七条 购房户选定房号后,应在20日内与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一次性交清购房款或交清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逾期未办结购房手续、缴清购房款,或者没按合同约定时间办好按揭贷款手续的购房户,视作自动放弃购房。
第十八条 安置房购房户若一次性交清房款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体操作按相关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获批准申购安置房的对象,自动放弃购房的,以后不再享受城郊农民新社区公寓安置政策。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置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由有关部门注销安置住房所有权证,按原申购价格退还房款(不计利息),收回安置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农民新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设安置房申购专用账户,双方互配印鉴。购房款直接汇入专用账户,由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住房销售发票。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异地转移公寓”和限制上市期限。购买安置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办理产权证的税费及安置房的水、电、有线电视等开户费按规定由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参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执行,购房户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以前所制定的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