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莲都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试行办法(草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区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 2009-09-24 14:52:52

莲政法征(2009)36号

    为建立和完善广大群众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处理行为。现将我办起草的《莲都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试行办法(草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草稿)(附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请在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信函寄:解放街51号区政府大楼232室       邮编:323000

    2、电子邮箱:ldfzb@liandu.gov.cn

    3、传    真:2271949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莲都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草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莲都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内容。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以下简称监督实施机关)组成。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实施机关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局对行政机关财政法纪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投诉举报中心和监督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投诉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投诉举报中心和监督实施机关提出举报投诉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举报投诉人提出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投诉举报中心和监督实施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请求,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举报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受理的行政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分别指派相应的监督实施机关立案办理。

     (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即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法定解决渠道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监督实施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填写《受理决定书》立案受理。办理期限为自立案时起15日,案情复杂或取证困难的经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案件处理完毕应填写《案件办结报告书》,并报中心备案。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应在接到投诉举报或接受举报中心指派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通知书》,将举报投诉事项移送至有权处理的监督实施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由被移送部门按前项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即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法定解决渠道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质询;

     (三)向社会各界和管理相对人调查;

     (四)就有关相对普遍性的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

     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监督实施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监督实施机关有权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七)其他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实施机关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推诿、放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监督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以及越权、违法实施监督,影响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点击网址填写问卷即可进入问卷!快来参与吧!

↓↓↓

在线调查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