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乡镇全额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分配细则》,在市区中心城区、各建制镇规划镇区范围内具有下述自建私房情况的,不能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
划拨土地建房、继承取得宅基地建房、继承取得房屋翻建、挂靠农业户口家庭取得土地建房、转让划拨取得的土地建房、其它形式取得土地建房等,2001年7月26日前没有缴纳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视同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可再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在建房时未包括干部职工本人,给予享受标准面积一半的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
根据申请人的申报及相关单位的审核审查,现将我办已初审的第二批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自建私房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请于2008年8月25日前来信来电举报并提供线索。区房改办举报电话:2278318,2278287,区监察局举报电话:2131301 ,区教育局纪检举报电话:2130392。
公示后经核实,确实存在上述自建私房情况者,取消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资格。
莲都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