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是浙江的欠发达地区,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地区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产业政策,还可以享受到革命老区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和国家、省里的扶贫优惠政策。为加快招商引资力度,适应新形势的发展,2003年我市又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丽委[2003]7号)、《关于加快发展市直开放型经济的意见》(丽政发[2003]29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市直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发[2003]63号)等文件,为企业发展提供优惠的用地政策、财政奖励政策以及各项优惠措施。
其中,丽水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为:
一是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国内投资生产性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所得税从投产年度起,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经批准在科技创业园区落户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项目),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政策外,第四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增值税从投产年度起,其当年实际交纳增值税中地方净收入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从第四年开始地方净收入部分按比上年增长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至五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增值税从投产年度起,其当年实际交纳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从第四年开始地方净收入部分按上年增长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
二是土地价格优惠。经济开发区土地按熟地出让,水阁工业区为每亩5万元。对重大项目,根据其投资密度再给予一定额度的优惠。
三是一站式服务,即落户的企业所有的有关投资手续,统一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免费代办,投资者只与服务中心接触,不须与其他管理部门接触。
四是全程跟踪服务。从签订意向书到开始生产经营,有关审批事项和政府部门协调的事情,开发区确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五是税外无费管理。区内企业除上交有关税金外,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的下限或减半收取,行政管理收费原则上免除。同时由开发区统一收取,实行代收分流。禁止各种摊派和变相收费,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当前丽水正以建设信用政府为龙头,推动“信用丽水”建设。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减少市场主体在办事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办事速度,为创业者创造最宽松的投资环境。
乘风破浪正当时,直等诸贤齐聚来。丽水是一块开发的热土,丽水具有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条件和优势,蕴育着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为广大投资者和客商提供了众多的商机。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新丽水将以优良的环境、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竭诚欢迎海内外各界朋友前来考察、观光、投资、开发,携手并进,共创辉煌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