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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
2009-06-01

   从2009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执行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新老政策主要变化如下:

    一、新政策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

    与之前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税率45% ,50元一下税率30%的老政策相比,调拨价格和税率均有所上升。

    二、新政策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较之前的25%有所提高。

    三、卷烟从量定额税率计税部分政策保持不变,仍为0.003元/支。

    四、新政策卷烟批发环节新加征一道以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5%从价征税,同时规定若存在前一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在此环节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 而老政策没有此环节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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