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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本月起正式实施

2008-07-07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7月起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从7月1日起,公民涉及居民结婚登记、银行业务、养老保险、购房、就学等事项的办理,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据介绍,市民如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可补办临时身份证或当天补办户口簿,公安部门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规定》增加了“只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才可以分户”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据介绍,过去农村分户,也就是俗称的分家,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将房子私下分好,现在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子女必须进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分割,才可以分户。

  据了解,《规定》增加了“市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的规定。比如,杭州范围内户口需要迁移,可直接从网上迁移,迁移人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只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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