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实行医疗费补助、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日前,市府办下发通知,从现在起,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营造崇尚先进、尊重劳模的社会氛围。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次享受提高待遇的对象是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根据通知,市级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0元。市级劳动模范中被评为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一律按最高一档的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能累计享受。
城镇在职、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60%给予补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低收入且年满60周岁的劳动模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各地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设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所拨专款主要用于市直属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
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