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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费用负担将减轻

2008-05-26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更加规范今后
 农民建房费用负担将减轻

    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到我市。《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和使用,今后,农民建房费用负担将减轻。

    按照《通知》规定,向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通知》要求,对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新建、改(扩)建农户收取配套费时,要向农民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达到配套的条件,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通知》强调,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收取的配套费要全额用于城市(建制镇)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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