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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基层法院管辖权扩大

2008-03-04


    从今年2月1日起,我市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都归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结合实际,浙江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作了改革。

  据了解,这已是2006年以来的第三次改革。我市基层(县、区级)法院2006年受理争议标的或诉讼请求为50万元以内、2007年为150万元以内,到2008年改为500万元以内。如当事人都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再受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只要诉至法院都要受理。

  我省除了我市和湖州市、衢州市、舟山市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外,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提高到1000万元以内,杭州市、宁波市提高到150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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