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莲都区门户网站 > 综合信息 > 政策解读
 
我省出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2008-01-17


    日前,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月1日起,我省境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将要按规定存储最低5万元、最高50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部分企业需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它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监管,省内跨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行存储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额度按行业、规模、安全状况等因素确定。若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次年按不低于每死亡1人增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人民币储额。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的2个月内,补足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增存风险抵押金。事故后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所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单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接到核定通知后1个月内,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风险抵押金专户,足额存入风险抵押金。

    四、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自行支付有关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代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出现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况,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2008浙江企业综合百强座次排定 (2008-07-04)
浙江企业“异常倒闭” 长三角频现“老板跑路” (2008-07-03)
碧湖产业区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 (2008-06-30)
浙江雁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EPR管理系统被列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 (2008-06-27)
四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被责令停产 (20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