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建设分局出台《花园式社区和花园式小区评选办法》、《莲都区花园式社区评比标准》、《莲都区花园式小区评比标准》,标志着我区2008年度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十件实事之一的花园式社区和花园式小区创建工作正式启动。
为积极配合和参与丽水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快城区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莲都区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花园式社区和花园式小区创建工作。
《花园式社区和花园式小区评选办法》规定,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申报的社区和小区园林绿化工程原则上绿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管养一年以上;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花园式社区、花园式小区”称号的社区和小区,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查;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底前;评比标准分绿地率、绿化养护管理、绿化景观、小区综合环境四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