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田局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开出首张罚单,对某个体诊所处以罚款5000元。
青田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经营多家涉药机构,均管理松散。执法人员现场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对部分药械无购进验收记录、无养护记录和温湿度记录等进行改正。整改期满后,发现其仍未改正,该局遂以“涉嫌未对购进药械作验收记录、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械”为案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遵照法律程序,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经处罚教育,当事人全额缴纳罚款,并表示已认识到管理上的不足,回去将组织工作人员好好学法,加强管理,循法经营。
自省政府颁布第238号令以来,青田局积极予以贯彻执行,通过组织医疗机构药房人员集中学习宣传,注重日常检查取证,完善了医疗机构药械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