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都分局与莲都区卫生局在医疗机构药械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试行一年后,经过进一步完善,联合出台了《莲都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07年,该区对30家医疗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中,16家被评为A级,11家被确认为B级,C级的有2家,D级1家。今年,将与卫生部门联合由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向较大农村卫生室(从业人员2人以上;经营场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8万元以上)推广。
《实施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的交流和档案建立、信用等级、激励与惩戒、监督和责任、附则等六章二十四条。并制定了《莲都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信用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以100分为基础分,实行分数增减制。《评价标准》对基础信用分、信用加分、信用扣分项目进行了规定,其中信用扣分项目包括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扣分项目等五大项,并把被责令停业整顿,药剂人员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六款内容作为直接列入D级管理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信用等级评价效果,《实施办法》规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予以表彰;信用等级上升的,予以鼓励;信用等级下降的,予以警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为C级或D级的医疗机构,莲都药监分局在日常监管中予以重点检查,加大监督抽样力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为D级的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卫生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撤销已经授予的各类信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