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碧湖产业区块管理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莲都区碧湖产业区块开发建设的科学管理、规范建设、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进入碧湖产业区块的企业必须遵守本意见,并接受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的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行业布局规划。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高能耗、低水平的项目,坚决杜绝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设项目的单位用地面积投资额即投资强度(含基建、设备、土地购置等,下同)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二)企业上年度实际上缴的税收在6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和自然人除外),且建成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达到3万元/亩以上;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企业达到上述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进入碧湖产业区块: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项目);
(二)获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
(三)获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著名商号等以上称号和荣誉的企业(或项目);
(四)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税金总额4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或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关键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第六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的审查程序:
(一)企业向莲都工业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承诺书(承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开工时间、竣工投产时间、全部投产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履约责任),提供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的资信证明。现有工业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材料;
(二)莲都工业区管委会接到企业申请后,对要求进入碧湖产业区块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意向等初步方案;
(三)建立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入园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进入碧湖产业区块的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方案,并由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七天以上。公示期内如其他企业对进入碧湖产业区块的企业有异议的,可向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反映和提出复核。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的手续办理:
(一)公示结束后,与莲都工业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
(二)企业在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后七日内向莲都工业区管委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50%,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交清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原《项目入园协议书》终止履行;
(三)企业交清首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莲都工业区管委会提供建设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企业在获得建设用地红线后,按要求提供相关报批材料报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初核后,可由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全程代办项目审批。
第三章 土地出让及基础设施配套范围
第八条 碧湖产业区块土地实现“五通一平”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由政府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九条 碧湖产业区块出让土地面积计算办法:
(一)土地出让办证确权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局依法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证书为准。其中碧湖产业区块内的通济堰干渠水域不计入出让用地面积;
(二)碧湖产业区块规划道路面积不摊入企业,道路两侧绿化带作为企业公摊面积,但不计入企业办证确权面积。道路两侧绿化带由莲都工业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并承建,绿化带面积可以计入相应企业绿地率指标。通济堰水渠两侧3米保护范围作为企业公摊面积,但不计入企业办证确权面积,20米建设控制地带出让给企业,计入企业办证确权面积。
第十条 碧湖产业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范围及费用:
(一)碧湖产业区块内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出资建设;
(二)企业之间的消防通道、隔离带的填方、水泥路面由各企业按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企业连接主干道的给水、排水、排污管网、电力、电信线路和绿化工程由各投资企业按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和管理,其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各有关企业承担。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的建筑容量要求:
(一)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容积率在1.0-1.5之间,绿地率为15%—20%。具体项目指标由莲都工业区管委会按区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居住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容积率1.2-1.8,绿地率为30%以上;
(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容积率在0.8-1.5之间,绿地率为15%—20%。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应以建设多层生产用房为主。经批准允许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合理地段建造总建设用地7%以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辅助用房。
厂区内不准建造别墅、专家楼、成套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厂区内的职工集体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单独转让。
第十三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的建筑间距要求:
(一)工业厂房之间及二类工业厂房与住宅之间间距,应同时满足建设、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规范要求;
(二)住宅以平行布置为主,住宅日照间距不得少于1:1.2。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三)多层住宅侧向间距应大于6米。若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距离要求:
(一)碧湖产业区块内建筑控制高度厂房以2-4层为主(特殊工艺要求除外),办公用房及宿舍以4-6层为主;
(二)沿碧湖产业区块道路的建筑物高度,在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的同时,还必须符合碧湖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三)沿碧湖产业区块道路(包括干路、支路等)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一般建筑物按碧湖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五)沿地块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距离。具体距离按碧湖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六)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不得逾越建筑后退道路控制线;
(七)沿高压架空线走廊的建筑后退走廊外边线距离按碧湖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企业的绿化控制要求:
(一)在碧湖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绿地范围内不得侵占、建设构筑物;
(二)设置的绿地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积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提倡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建设草坪砖停车场;
(三)主要河道滨河绿地按碧湖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建设控制性要求:
(一)工业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提倡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外墙的装饰材料应以涂料、石材、金属材料为主。原则上碧湖产业区块内的建筑色彩应基本统一,以冷色为主;
(二)工业用地不得设置临街营业房,沿碧湖产业区块道路不得设置自行车棚、汽车库、水塔等零星建筑;
(三)厂区出入口设置必须符合有关交通道路、消防等规范要求。每个建设项目在同一条道路上只允许开设一个出入口;
(四)沿碧湖产业区块主干道一律采用全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米;
(五)通济堰水渠两侧20米建设控制地带如需建设,须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环保、卫生、劳动保护、消防、人防和其它要求:
(一)入园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报请市环保局批准;
(二)入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污染治理达标排放;
(三)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
(五)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抗震规范设防,采取抗震措施。人防设计和地质灾害处理措施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六)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如涉及河道线,地下矿藏、农田水利、文物古迹、林木林地等应先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七)碧湖产业区块内企业广告牌的设置需经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审核,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工业项目的市政、绿化等内部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九)碧湖产业区块规划范围内,不得建造临时建筑。工程验收前,施工用房自行拆除。未经批准不得在碧湖产业区块道路上堆放杂物和其它设施;
(十)入园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加强园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碧湖产业区块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预验收制度。莲都区建设分局及建设监督单位对各类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到项目选址到场、放样和验收到场、基槽开挖后到场、多层建筑分层验线到场、主体及配套设施验收到场。
第十九条 碧湖产业区块建立规划惩戒制度,未经莲都工业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和建筑使用性质。在碧湖产业区块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工业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条 企业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动工建设的,企业向莲都工业区管委会缴纳的开工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协议约定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协议约定动工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动工的(包括部分未动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整体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向莲都工业区管委会缴纳的投产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协议约定整体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半年以上未整体竣工投产的,企业须向莲都工业区管委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至《项目入园协议书》约定整体竣工投产日期止,企业投资额不足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的,或超过协议约定整体竣工投产日期一年,企业投资额仍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在企业投资额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前,不享受碧湖产业区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低于入园基本条件规定标准的,不享受碧湖产业区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向莲都工业区管委会缴纳的项目效益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擅自违反规划审批进行建设,或未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或未按环保部门批复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治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返还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协议约定动工之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动工并正常施工建设的,在正常施工建设二个月内不计息返还开工保证金(动工时间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为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整体项目竣工投产的,在整体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不计息返还投产保证金;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整体项目竣工投产验收的,在整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进入碧湖产业区块的企业整体竣工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碧湖产业区块入园基本条件规定标准的,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不计息返还项目效益保证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规划区拆迁的中小企业进入碧湖产业区块的,采用租用标准厂房的方式予以安置,其租用条件由莲都工业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莲都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莲都区碧湖镇工业功能区块管理若干意见(试行)》(莲政发〔200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