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办各成员单位:
根据《丽水市2007年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丽食安委办[2007]14号)和《莲都区200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莲食安委[2007]4号),决定在全区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以促进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因条件所限,只考核食品安
全工作管理指标。由于工作职能不同,乡镇(街道)与部门分别进行评价考核。
二、各乡镇(街道)、部门于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评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记录和档案。
三、区食安办将于11月25日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其结果作为2007年度评先依据。市食安办将于11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区进行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请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