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政办发〔2008〕86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解决基层基础统计工作薄弱,特别是乡级统计力量和任务的矛盾,解决人员变动频繁,数据管理使用不严,网络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根据《统计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6〕13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落实统计工作责任。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资料是政府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日趋明显,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抓好统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二)强化统计数据质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质量和水平。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指标审核力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负责,既要重视核心指标、也要重视其它重要统计指标的审核和质量把关。同时,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经常分析研究和善于运用统计数据。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工作网络
(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工作力量。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网络建设,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村(居)委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统计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区政府各部门和统计直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备配强专(兼)职统计人员。
(二)强化培训管理,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各单位要把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统计业务的同志,安排到统计工作岗位。统计部门要加大定期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统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干部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乡镇、街道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整变动的要主动与统计部门衔接,并做好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交接,确保统计工作的延续性。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统计手段
(一)坚持在地统计原则。乡镇、街道要按照在地统计原则,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块块”统计,要对辖区内的各种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完成对所辖区域内全部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任务,建立相应的台账或名录库,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数据。
(二)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的领导和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要规范全区部门统计工作,理顺区统计局与各部门统计的关系,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调查项目,各部门不得重复布置,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
(三)加强数据公布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能,主动及时报送部门统计数据和信息,对统计指标的口径和范围有变动的,要及时作出说明。各部门经批准的所有统计年报,都必须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区统计局。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要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同口径的同一指标必须只能有一个具体数据。区统计局要按月公布我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均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政府管理要求,要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推行统计调查对象网上直报,实现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三级统计联网,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乡镇、街道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前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同时要切实加强各专业名录库建设,建立名录库正常的更新机制,特别要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等单位的名录库建设。加强对抽样调查单位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实地访查制度,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严格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加大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种统计行为。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建立统计执法机构,突出重点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强与监察等部门配合,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查处,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继续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从严予以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