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政办发〔2008〕59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有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源经营权出让交易、政府采购和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等交易活动(简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莲都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区政府负责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全区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莲都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监管办”)。区监管办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区监管办在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招投标市场交易活动工作。
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则和相关制度;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
(二)督促进场,监督交易过程及标后落实情况,规范交易行为;
(三)负责各类专业招投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四)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 定期向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活动及监管情况。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与本行业相关的项目交易活动的审核、管理和监督职能,负责有关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必须进行招标和进区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明确招标或交易方式。
第七条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区招投标中心”)是本区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的相关费用。接受区监管办的全过程监督和业务指导。
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受理交易项目;办理投标报名登记等手续,负责保证金管理;
(二)统一发布招标信息、预中标公示;
(三)依法对进中心交易的双方和其他中介组织进行资格核验;为交易双方洽谈、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
(四)负责招投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五)负责交易活动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及管理招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存档事务;
(六)维护交易秩序,调解交易活动中的纠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区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
1.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
装饰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
交通、水利、农田基本建设等其他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
3.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
4. 行政事业单位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单项服务费用或单项年度累计服务费用估算在3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凡莲都区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区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采购,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国有资源开发经营权、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实行拍卖、招标、挂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且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协议转让。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交易申请备案。“交易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交交易申请和招标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区监管办备案后,向区招投标中心递交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交易受理。区招投标中心受理申请的交易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及时出具联系单,报送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公告发布。招标、采购、拍卖、挂牌公告等按规定由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与区招投标中心联合发布。公告应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区监管办指定的媒体或公告栏上发布。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招标人和区招投标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建设工程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国有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的报名,并组织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区监管办备案。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由招标人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交易(中标)确认。交易确认(中标)通知书由区招投标中心与招标人或中介代表机构联合签发,并报区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乙双方应在三十天内签订书面合同。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交易报告。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向区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交易范围;
(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十九条 区监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区招投标中心应将交易的范围、条件、方式及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有违反招投标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限制,按照有关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部门对区监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招投标中心及招标人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结(决)算审计,并建立项目招标及标后管理的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招标计划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办法的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材料价格和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等招标重要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审定造价与成交金额差异超过10%以上的结(决)算,将审计结果抄告区监管办。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异议。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区监管办和区监察局投诉。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体性质的项目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4日《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莲政办〔2006〕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