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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2008-05-07


莲政办发〔2008〕52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国土、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核发有关审批手续、执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供电部门不得受理用电申请(包括临时用电);供水等公用企业不得提供服务。

    二、凡新建建筑申请用电(包括为建房申请临时用电),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证明或出具建设、国土部门审批手续,否则供电部门不得受理。

    三、对擅自转供电、供水的,供电、供水部门要拆除接(管)线,停止供电(水)。

    四、对违反上述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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