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二)审批内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条件。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理期限:受理后30日内做出许可答复。
(四)审批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排除法律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资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莲都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变更执业注册者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七)收费标准:执业医师注册费(含证书工本费)25元。
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