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到期校验。
(二)审批内容:医疗机构的房屋、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资金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现场审查;
4、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5、办理期限:
(1)受理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后45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许可答复;
(2)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四)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执业登记);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申请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