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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005-08-04


(一)审批对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到期校验。

(二)审批内容:医疗机构的房屋、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资金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现场审查;

4、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5、办理期限:

(1)受理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后45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许可答复;

(2)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四)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执业登记);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申请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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