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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2005-08-04


(一)审批对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审批内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4、办理期限:受理后30日内做出许可答复。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需提交的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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