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审批内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4、办理期限:受理后30日内做出许可答复。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需提交的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