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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2005-08-04


(一)审批对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审批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现场审查;

4、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5、办理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许可答复。

(四)审批条件:

1、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五)           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七)收费标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办理地点: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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