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审批内容:
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设施、用水、从业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现场审查;
4、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5、办理期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许可答复。
(四)审批条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场所必须具备与产品品种、生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车间及办公用房,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平方米。
(2)布局与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生产环节应按食品的制作程序进行。设有化验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厕所等用房。
(3)厂区周围20米以内无污染源。
(4)地面采用易于清洗、保洁的水磨地、耐磨砖、花岗岩等材料,具有1%—2%的坡度,地面与墙壁的交汇处(墙角)为钝角圆弧型。
(5)地面距天花板高度不少于3米,墙壁贴瓷砖或其他防腐材料装饰成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窗台为斜坡型。
(6)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设施。
(7)有污水排放处理及存放废弃物设施。
(8)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9)有防尘、防蚊、防蝇、防鼠等设施。
(10)有货架及防潮、防鼠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库存。
(11)工作人员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12)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13)具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人员。
(14)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2、食品批发零售企业:
(1)经营场所距污染源20米以上,具有与所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储存用房。
(2)具有充足的货架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陈列、储存设施及销售工具。
(3)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潮等卫生设施。
(4)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5)工作人员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6)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3、饮食服务业(含食堂):
(1)经营场所距污染源20米以上,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2)具有相应的原料加工、烹调、销售、餐具清洗消毒、用餐和食品储存用房。
(3)厨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相应材料)墙裙;天花板用防霉涂料(或塑料板)覆盖。
(4)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由非清洁区向清洁区过渡,避免造成生熟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5)有相应的食品储存、餐具消毒保洁、水池和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潮等卫生设施。
(6)封闭式的餐厅和有空调的包厢每间均有相应的换气装置。
(7)加工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8)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9)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10)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4、食品摊贩:
(1)经营场所距污染源20米以上,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2)具有相应的原料储存、加工、烹调、销售、餐具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等卫生设施。
(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4)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5)工作人员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6)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需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地址;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5)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6)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
(7)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原料、配方清单及执行标准;
(8)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0)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食品批发、零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经营地址;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饮食服务业(含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单位地址;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生产经营项目;
(5)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4、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范围和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设施;
(5)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七)收费标准:卫生许可证审办费40元,另加每个从业人员1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卫生许可证副本10元。
办理地点: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