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莲都区门户网站 > 网上办事 > 卫生 > 行政审批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005-08-04


(一)审批对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二)审批内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考核;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4、办理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许可答复。

(四)审批条件: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考核合格。

(五)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表;

2、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学专业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和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七)收费标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5元。

办理地点: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