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批内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条件。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资料审查;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理期限:受理后30日内做出许可答复。
(四)审批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排除法律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资料:
1、《护士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莲都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
2、《护士管理办法》。
(七)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元。
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电话:227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