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由符合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申请表》
2、窗口受理
3、科室审核(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审查意见,经设区的市〈地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盖章后,报省粮食局一式三份,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认定)。认定符合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由省粮食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时核发《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报表,财务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承诺书》。
审批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承诺时限:
在7个工作日内由粮食科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资料上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复审。再上报到省粮食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待省里认定后及时通知企业。
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