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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认定

2005-08-09


(一)审批对象: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审批内容:《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由粮食收购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2、窗口受理

3、科室审核后发证(正、副本)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审批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2、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4、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5、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五)需提交的资料

1、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资信证明(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5、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或与具有质检能力的专业质检机构签订的协议证明;

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六)审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8条、第9条、第10条,《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发展计划窗口

(丽青路25号)电话:2278190

联系科室:粮食科  电话:227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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