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莲都区门户网站 > 网上办事 > 人劳社保 > 行政审批
 
民办区属职业培训机构

2005-08-04


(一)审批对象: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内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专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现场考察,经领导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10个月工作日。

(四)审批条件:具备职业技能培训的场地、师资、设备仪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需提交的资料:

1、申办报告:写明办学目的,设置专业(工种),培训级别,培训、实习、办公场地、设备、师资及教材等情况;

2、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申办应出具上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个人申办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交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协议(担保金额应视其申办的培训规模、固定资产情况确定,担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

4、社会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办法(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

5、培训、实习、办公场地证明;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6、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专职和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7、资金证明: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8、其他办学相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劳动部[1994]506号《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动厅[1995]110号《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第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窗口  电话:2278116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