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区属企业
(二)审批内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企业申请,区劳动部门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批条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五)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2、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146号)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窗口 电话:2278116